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四川省什邡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汇编
来源: 时间:

(一)国务院、四川省灾后重建支持政策

●  财政政策

1、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2
、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3
、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71起至2011630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共18个县(市)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3)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  
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7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3)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2、促进就业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3 20087月1日起适当提高南方、华中、华东、西北、东北、华北六大电网电价水平。但四川、陕西、甘肃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  
金融政策

1、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

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纳的交易场所会费、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3、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

  (1)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 (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2)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4、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5、开启绿色授信通道:

制订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扩大二级(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属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6
、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

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灾区部分再贷款限额,并授权有关市(州)对新增限额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切块到县 (市)管理。增加再贴现限额,新增部分重灾区再贴现窗口,授权其按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新增成都、绵阳、德阳、雅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重灾区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7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

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及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8
、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  国土资源政策

1、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2、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3、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
    4
、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 “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  产业扶持政策

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 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2、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3、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重灾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   工商管理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

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

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2、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


●  
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
    
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

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
    
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2
、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  
其他政策措施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二)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与中东部税惠政策比较:

企业所得税

项目条件

西部

中东部

税率

鼓励类

2010年前15%

25%

减免

交通、电力、水利邮政、

广播电视类

两免三减半

2、土地优惠政策

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限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交土地补偿费。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四川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1)对承接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相应减免各类规费、手续费。

2)对产业转移企业自主品牌,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政策支持。

3)对产业整体转移企业落户四川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税收优惠政策

1)产业转移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3)对支持产业转移企业融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四)什邡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1、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企业建设和经营初期,可根据企业项目投资情况,给予财政直接补贴或贷款贴息。

2、市级相关部门对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期间应缴纳的规费实行分类处理。一是凡应上划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费,必交的,则按最低标准交;可以不收的,则不收;能够挂帐的,则实行挂帐。二是凡市本级可调控的行政事业规费,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污染费,白蚁防治费和市政公共用地占道费。三是法规政策明确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程序,由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一律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执行,能免则免,能挂帐则挂帐。

3、除按规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什邡市还将根据投资的产业及规模,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

(五)园区政策

城南新区:

1、环境保护要求

   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标准。

2、单位面积产出 

入区企业正式投产后,每年税收基数平均值必须达到每亩土地10万元以上。

3、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结合什邡市城南新区的发展实际,对入区工业项目提出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2)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

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4、土地价格

1)根据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取得方式的规定,结合什邡城市土地出让基准价,什邡市城南新区的工业用地的挂牌价不得低于9.6万元/亩(以上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社保补贴、以及土地征收报批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等为依据确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费用由土地受让人承担)。

2)对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市场竞争力强和劳动密集性项目可就工业用地的挂拍价采取一事一议;对拟征地在10亩以下、效益不高的项目不予考虑。

灵杰工业集中发展区:

1、环境保护要求

1)工业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什邡市工业园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前提下即可入驻什邡市工业园区。

2)工业项目在通过安全影响评价后即可入驻什邡市工业园区。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七项指标。

1)工业项目 投资强度 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投资强度2008—2010≥50万元(人民币)/亩;2010年后≥80万元(人民币)/亩。

符合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

2 容积率 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工业≥0.8(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业≥1.2(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主干道两侧部分区域)。

符合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

3)工业项目的 建筑系数

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8≥40%,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2≥30%

 4)工业项目所需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面积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6 绿化率 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7)工业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指标的,应与上述六项指标共同使用。

3、土地价格

1)园区工业用地挂牌价格按12类地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挂牌价格8万元/亩。

2)对产出效益高、市场竞争力强和劳动密集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中心简介 | 项目信息 | 重点推介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 2008 灾后重建暨产业转移促进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10-66295614 传真:010-66295588-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