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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什邡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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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府办发〔200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什邡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什邡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据《四川省技术创新条例》、《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是我市科技创新计划的主体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市级计划。

第三条  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新产品开发试产、新技术推广示范、产学研联合工程、高技术产业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中心建设等。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四川省产业政策;

(四)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五)四川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低附加值项目的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计划的选项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速度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

(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第七条  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分类填写《什邡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表》,报市工业经济局。

第八条  市工业经济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按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什邡市工业经济局是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主持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度,向市政府申报项目;

(二)负责与贷款银行衔接、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银行贷款。

(三)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手段、人才、资金投入强度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立项程度,向市工业经济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三)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四)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自主创新

第十五条  坚持走原始创新,系统集成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道路,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六条  加快企业中心的建设。建立认定市级技术中心制度,鼓励并指导企业建立什邡主级、德阳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为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运行机制,从2006年起,市政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市级技术中心和什邡市级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技术中心补助50万元,省级技术中心补助20万元,德阳市级技术中心补助10万元,什邡市级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

第十七条  推进产学研联合。深入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共建研发机构和产业化联合实体。抓好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积极推广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十八条  加大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坚持自身培养和引进引智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创新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引智创新人才的落户、子女上学、社会治安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重点以予关怀,市委、政府根据创新人才的成果贡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对列入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的单位,由政府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的单位,由政府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五章  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依照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列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规划:

(一)显著提高行业技术水平的行业共性、关键、系统集成技术;

(二)显著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

(三)显著节约资源的资源开发、替代、利用技术;

(四)显著减轻环境污染的生产、废弃物排放或者污染治理技术;

(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或者可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

(六)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技术;

(七)能显著提高就业水平或者生活质量的新服务;

(八)在以上领域内能形成新的国家或者国际技术标准;

(九)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等有较大影响的技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时有向项目主持单位如实告知上述条件的义务,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文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市政府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银行科技贷款及市政府资金补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必须首先列入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同时,填报《什邡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经费申报书》,上报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最后根据情况推荐给银行或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资金,其管理和使用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是:1、凡经市政府确认并完全实施的技术创新平台项目、市级技术创新专项、市级技术创新计划(大本子计划),市政府将分别给予一定的配套创新补助资金;2、凡创建成为国家、省、德阳市级、什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政府将配套相应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上报市项目主持单位,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单位批准,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项目鉴定验收参照川经贸(1999)科技229号《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个人占有。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计划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有关法律法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撤销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展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市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市级科技计划的;

(四)银行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五)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六)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撤销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与财政、税务等部门评定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什邡市工业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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