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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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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四川省灾后重建支持政策

(一)  财政政策

1、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2
、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

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3、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871日起2011630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

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共18个县(市)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3)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

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二)
 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7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3)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

2、促进就业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3、 自20087月1日起适当提高南方、华中、华东、西北、东北、华北六大电网电价水平。

但四川、陕西、甘肃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

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纳的交易场所会费、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3、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

1)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

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 (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2)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4、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5、开启绿色授信通道

制订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扩大二级(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属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6、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

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灾区部分再贷款限额,并授权有关市(州)对新增限额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切块到县 (市)管理。增加再贴现限额,新增部分重灾区再贴现窗口,授权其按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新增成都、绵阳、德阳、雅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重灾区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7、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

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及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8
、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五)国土资源政策

1、划拨土地。

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2、降低地价。

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3、确保恢复重建用地。

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
     4、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 “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六)产业扶持政策

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2、改善产业发展环境。

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3、优化产业布局。

支持重灾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七)工商管理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

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

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2、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九)其他政策措施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

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

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二、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见表1

 

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

 

税目

条件

西部享受的优惠

中部、东部相应政策

企业所得税

税率

鼓励类产业企业

(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

2001—201015%

一般为33%

减免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企业1

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年免税,第3—5年减半征收(外企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

无此优惠2

民族自治地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可减免

地方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

公路建设中

国道、省道建设用地3

免征

无此优惠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4

(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

免征

内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免征。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满足一定条件5可免征

 

注释

  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详见国办发〔200173号第39条)。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参见第二部分及国办发〔200173号第43条),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对银行业、零售业等投资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三、四川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对承接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相应减免各类规费、手续费。

2、对产业转移企业自主品牌,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政策支持。

3、对产业整体转移企业落户四川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二)税收优惠政策

1、产业转移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3、对支持产业转移企业融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四、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下称《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见附件2)。

  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川府发〔200118号)。


五、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四川有国家级开发区5个,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出口加工区2个。此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还设有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国家级开发区实行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收上。出口加工区实行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从采购、生产到出口的各个环节。

 

(一)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所特有的低税率及减免税优惠,详见表234。(表234所列条款均已注明引用的法规名称或引文文号,其完整内容请追索原文)

 

2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表

 

政策项目

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

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企业所得税税率

1.生产性企业

30%(所得税法1

(在成都市市区的按24%,但仅限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发〔1992218号)

15%

(限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国务院令第85号)

/

2.生产性企业,属知识、技术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期长的项目

30%(所得税法)

(在成都市市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国税发〔1992218号)

15%

(国务院令第85号)

/

3.高新技术企业

30%(所得税法)

/

15%

(国发〔199112号)

4.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

15%

(国务院令第85号)

10%

(国务院令第85号、国发〔199112号)

5.金融机构,外商投入运营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

30%

(所得税法)

经国务院特批,按15%

(国务院令第85号)

6.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按15%(国务院令第85号);在成都市市区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1992218号)

预提所得税税率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又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10%(国发〔200037号)

 

注释:

  1.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表

 

政策项目

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

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1.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2.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所得税法2

3.非生产性企业

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4.先进技术企业

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5.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2号)

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境地区的企业

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

8.追加投资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方,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3,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0256号)

9.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按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费用的40%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5年内抵扣有效(财税字〔1999290号)

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9173号)

1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

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1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1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国税发〔199350号)

 

注释

  1)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规定数额指: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可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 外商投资企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表

 

政策项目

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

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

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设备进口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全部直接出口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经核查确属全部出口的,分5年返还已缴纳的税款(海关总署公告〔200225号);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

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海关总署令第26

2.产品出口

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署监一〔19921099号)

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海关凭有关证明文件,可免征出口关税(署货字〔1988445号)

/

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33号)

 

  (2)与区外的比较。由上表可见,外商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区外的一半。而两开发区内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出口企业,还可享受比区外同类企业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此外,在所得税、关税等的减免上,开发区企业也享受比区外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2.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①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②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9—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③ 企业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1991年海关总署令第26号)。

  ④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发〔199112号)。

 

  (2)与区外的比较。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比区外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二)出口加工区相关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政策优惠、通关快捷、管理简便、“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免证、免税、保税”,“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等特殊政策。其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比较见表5

 

5 出口加工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对比

 

比较事项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

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关

直通式或转关运输,加工区海关办理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直通或转关。直通关点整箱可直进,散货由口岸海关报关

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

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行备案制度,采用电子账册管理

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海关评定为加工贸易A类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出口报关制度。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

配额、许可证管理

进口不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常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检验检疫

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予以免检。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国内采购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以外币支付

一般性国内销售需征收增值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

保税料件转让

区内企业之间及加工区之间,半成品和原料经海关批准可调拨、转让

保税料件内销必须补税

加工后出口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先征后退

料件核销

滚动核销

每本手册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均须办理核销手续

所得税减免

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无或期限较短

生产耗用水、电、气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不退税

 


六、德阳市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产业节约化、企业规模化和环保型,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德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引进项目税收解交地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设线索奖和促成奖。

(一)线索奖奖励对象:德阳市招商引资积极牵线搭桥,介绍有价值的投资项目线索,且该项目最终在我市落户的机构或自然人。不包括项目投资方和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促成奖奖励对象:本着合法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跟踪、协调、促成引荐项目顺利实施的机构或自然人。不包括项目投资方和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一个项目的线索奖和促成奖分别奖给一个机构或自然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或自然人参与介绍、服务,则采用首报备案制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自然人以合法手段把德阳市以外的资金或项目介绍到德阳市注册登记。

(二)引进项目种类包括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纳入奖励范畴。

(三)引进项目必须是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已在德阳建成投产的增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畴。

(四)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市内企业或与我市企业联营,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比照本条(三)项奖励。

第六条 本项内容不包括引进无偿资金、捐赠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企业和项目发展的专项基金、经费和优惠贷款等。

第七条 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方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汇率以奖励审批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线索奖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单个项目奖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促成奖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8,单个项目奖金总额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对特殊的重大项目奖励,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专题议定。

(一)引进市外项目,奖励标准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8

(二)外来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对并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并购资金奖励,每投入1000万元,奖励1万元,以此比例类推。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备案:引进招商项目的机构或自然人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局办理备案(最迟不得超过企业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没有办理备案的项目不予以奖励。备案时必须提供投资者出具的介绍信或与投资方签定的服务协议(只申请线索奖可不提供),所有备案项目将纳入市项目跟踪范畴。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接受奖励的对象在引进项目建设竣工后,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局填写《德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申报奖励。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影印件。

(二)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函。

(三)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影印件。

(四)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及影印件。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台帐中相关款项的有效凭证(购买土地、设备发票,项目竣工报告或决算书,具备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及影印件。

第十三条 审核: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小组对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批准:经审核小组审查认定后,提出奖金发放意见,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和发奖方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兑奖:引进项目的奖金发放,原则上在每年各地招商引资工作会上集中兑奖,特殊情况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引资奖励者,当地政府将追回奖金并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阳市引进资金项目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七、德阳市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第四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四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率金额缴纳增值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到第三年减征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第一年到第三年减征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批准兼并或购买国有中、小型企业而设立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比兼并、购买前一年增加的增值税,从兼并、购买后开始缴纳增值税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征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其他则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再由企业向当地财政机关申请退还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国家行政划拨或者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以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收费办法在四川省尚未制定前不予缴纳,在有效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中方合资者和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其场地使用费分别由中方合资者和合作者缴纳。租赁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从交付的租金中扣缴(租赁合约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按合约执行)。场地使用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和场地所处的地区、地段核收。场地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为; 商业金融服务企业 德阳市市区5-10元人民币,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和罗江县城区2.5-5元人民币,其他地区2.5-4元人民币。工业企业、办公用地 德阳市市区2.5-7.5元人民币,广汉市、绵竹市、中江县和罗江县城区2.5-4元人民币,其他地区2.5-3元人民币。 经考核合格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经批准兼并现有中、小企业或购买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相应的用地,从经营年度起,免征场地使用费五年。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收场地使用费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当年可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 凡来德阳兼并中小型企业和购买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土地可延续其原使用性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


八、什邡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一)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企业建设和经营初期,可根据企业项目投资情况,给予财政直接补贴或贷款贴息。

(二)市级相关部门对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期间应缴纳的规费实行分类处理。

一是凡应上划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费,必交的,则按最低标准交;可以不收的,则不收;能够挂帐的,则实行挂帐。

二是凡是本级可调控的行政事业规费,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污染费,白蚁防治费和市政公共用地占道费。

三是法规政策明确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程序,由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一律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执行,能免则免,能挂帐则挂帐。

(三)除按规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什邡市还将根据投资的产业及规模,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

 

九、什邡园区政策


(一)、城南新区:

1、环境保护要求

        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标准。

2、单位面积产出 

入区企业正式投产后,每年税收基数平均值必须达到每亩土地10万元以上。

3、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结合什邡市城南新区的发展实际,对入区工业项目提出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2)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

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4、土地价格

1)根据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取得方式的规定,结合什邡城市土地出让基准价,什邡市城南新区的工业用地的挂牌价不得低于9.6万元/(以上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社保补贴、以及土地征收报批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等为依据确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费用由土地受让人承担)。

2)对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市场竞争力强和劳动密集性项目可就工业用地的挂拍价采取“一事一议”;对拟征地在10亩以下、效益不高的项目不予考虑。


(二)、灵杰工业集中发展区:

1、环境保护要求

1)工业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什邡市工业园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前提下即可入驻什邡市工业园区。

2)工业项目在通过安全影响评价后即可入驻什邡市工业园区。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七项指标。

1)工业项目 投资强度 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投资强度20082010年≥50万元(人民币)/亩;2010年后≥80万元(人民币)/亩。

符合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

2容积率 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工业≥0.8(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业≥1.2(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主干道两侧部分区域)。

符合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

3)工业项目的 建筑系数

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8)≥40%,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2)≥30%

4)工业项目所需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6绿化率 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7)工业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指标的,应与上述六项指标共同使用。

3、土地价格

1)园区工业用地挂牌价格按12类地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挂牌价格8万元/亩。

2)对产出效益高、市场竞争力强和劳动密集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十、节能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

 

(一)、环保节能可享受税收减免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物价局、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管协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压力,环境保护任务非常艰巨。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状况,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发展环保产业,一方面为污染防治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保护资源和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明确思路,突出重点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远景目标时,要把环保产业作为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要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明确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地区比较优势,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发展环保产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强化政策引导,依靠技术进步,培育规范市场,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保产业宏观调控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以适应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对环保产业的需求,并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环保产业重点领域:一是环保技术与装备、环保材料和环保药剂,主要包括烟气脱硫技术与装备,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处置技术和装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噪声控制技术与装备;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工艺技术,节水技术与装备;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与装备;污染防治装备控制仪器,在线环境监测设备;性能先进的环保材料及环保药剂等。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共伴生矿的综合开发与利用、“三废”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主要包括环境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环境工程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服务等。

  二、强化产业政策导向,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环保产业升级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环保产业政策,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要鼓励发展技术先进、经济、高效的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限制相对落后的环保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制订能够满足环保要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政策。

   (二)加快环保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环保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调整和优化环保技术和产品结构。巩固和提高具有一定比较优势、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环保技术和产品;加快开发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或国内空白的急需的环保技术和产品;积极发展有一定比较优势、有出口创汇能力的环保技术和产品;依法淘汰设计不合理、性能落后、高耗低效、市场供大于求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二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服务体系,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打破环保产业服务领域的垄断经营,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服务企业优化组合。要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工程建设、设施运营和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提高环保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三是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拓宽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途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结构调整,尽快形成一批能够满足环境治理要求、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主导产品和骨干企业,使环保产业的总体技术水平、布局结构、产业集中度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实现产业和产品升级。

   (三)优化环保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环保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环保企业的竞争力。一要实施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能力强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环保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现阶段发展环保产业要充分发挥现有机械制造企业和军转民企业的作用,引导其转向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研制和生产,使闲置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二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环保市场的竞争力。三要积极引导中小型环保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大企业和总承包公司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依靠优胜劣汰机制和宏观调控,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四)发展环保产业切忌一哄而起,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合理布局,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结构,避免结构雷同,防止重复建设。西部地区在大开发过程中,要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工业污染防治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加快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与装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装备,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的技术与装备,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的关键技术等,形成和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环保产业。

  三、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环保技术装备水平

   (一)提高环保科技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加速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一要紧紧围绕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加快环保科技开发,有关科技计划中要积极安排环保产业重大技术攻关课题;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环保科技产业基地。二要在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把环保技术的创新和提高作为重点领域予以支持,加快环保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三要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办技术中心、中试基地,或通过联营、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实现与企业的联合,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速优秀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

   (二)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环保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环保产品的升级换代。通过合资、合作、直接引进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在消化吸收和创新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环保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环保产品的升级换代。要加快对先进、成熟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三)加快环保产业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和成套化水平。近几年我国在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关键技术和部件、城市污水处理及回用关键技术等方面国产化取得了积极进展,要在此基础上,加快烟气脱硫技术和成套设备、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国产化进程。要加快组织实施国产化示范工程,掌握核心技术,提高设备制造水平和成套能力,降低工程造价。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环保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支持力度,对国家重点国产化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或补助,并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环保技术装备国产化的配套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一)加快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要建立规范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确保满足污染防治的要求;对尚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环保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报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备案;所有进入市场的环保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环保产业标准化组织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工作网络。

   (二)加大环保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准用证、准销证等手段分割市场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保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对不符合质量管理和监管要求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环保产品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对假冒伪劣的环保产品要予以曝光。建立健全全国环保产品(设备)质量检测网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环保产品,不得以对产品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环保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建立统一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环保产品认证要坚持企业自愿(强制性环保产品认证除外)、国家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组织成立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认证工作。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不作为环保产品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不得以未认证为由,限制已达到环保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有关部门、地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环保产品的认证工作。

   (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品市场,下决心治理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分割市场、阻碍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凡企业按标准生产,其产品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在中国境内公平竞争;凡经国家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工程承包、设计及其它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可按资质等级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相应项目的环保技术服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限制其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服务费;要依法保护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五)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一律不得成立环保生产和经营单位,已经成立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彻底脱钩;禁止对用户强行指定环保技术服务及产品采购对象、强行指定使用环保产品或强行指定施工单位承接环保工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国家对环保产业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已发布的有关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第18号令);《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等。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环保产业项目,各有关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凡明令淘汰和禁止的产品(技术)和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各有关银行不得贷款。

   (二)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在产业政策方面,继续发布环保产业鼓励发展目录及配套政策,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二是在财税政策方面,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

   (三)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要选择本地区具有比较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领域,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对环保产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对骗取优惠政策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经抽查、评估后确不具备条件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积极创造条件,拉动环保产业市场的有效需求

   (一)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保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严格环保执法,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环保产业市场的形成。

   (二)多渠道筹集污染防治资金,加大环保投资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发展地位,纳入政府预算,确保各地方政府投资预算中用于环保方面投资占有一定的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环保产业项目;在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利用国债资金安排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二是按照“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并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严格核定排污收费标准。加强对排污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排污费按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三是企业是实施污染防治的主体,要在治理污染方面增加投资。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有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好、企业运作良好等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四是继续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或赠款,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在利用外资计划中,将引进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列入优先领域。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促进城市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良好的机制,征收的费用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垃圾处理。要鼓励社会资本、外资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拓展资金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促进其良性发展。引进竞争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城市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授权经营的试点工作,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提高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效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进行城市垃圾和污水基础设施股份公司的试点。

  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中介组织作用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产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环保产业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各级经贸委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要充分发挥环保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政策调研,搞好咨询服务,组织技术推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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